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旺報【記者洪肇君╱台北報導】

太陽花學運成員魏揚等8人,2014年在大陸國台辦主任張志軍訪台時,以鐵鍊捆身阻礙交通,一審被依強制罪判處有罪但免刑;台灣高等法院日前認為,魏揚等人犯罪動機「基於公益」,全部改判無罪。

高院判決書指出,被告魏揚等8人,當時是為抗議兩岸服貿等協議,雖然涉嫌阻擋交通,但是「無實質違法性且沒發生具體公共危險」。這樣的法律見解引起爭議。

魏不認罪 辯稱反服貿

立法院於2014年3月審查《兩岸服貿協議》,引發太陽花學運。當年6月26日,張志軍來台,前往烏來參加原住民研討會,並與新北市長朱立倫會晤。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總召魏揚、賴品妤,陣線成員陳威仲等共8人,趕往新烏路擋道,以鐵鍊綁著自己身體鎖在新烏路路墩,造成交通無法通行,欲阻擋車隊,遭警方逮捕。

新北地檢署依強制罪、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提起公訴。一審法院審理時,魏揚等人均不認罪,辯稱此舉是為了反對政府兩岸經貿政策,屬於言論自由範圍,並舉紅衫軍為例。

一審法官認為,被告行為僅構成強制罪,考量犯罪情節輕微,顯可憫恕,諭知免刑。被告及檢方均提上訴;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完成審理,認定魏揚等人,犯罪動機基於公益、目的良善,且妨害通行權僅約20分鐘,時間尚屬短暫,未造成嚴重後果,犯罪手段並未過當,不具實質違法性,不構成強制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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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部分,合議庭認定現場視線良好,用路人經過路段也有足夠的反應距離及時間,沒有發生具體公共危險。高院撤銷原判決,改判魏揚等8人無罪,其中強制罪不得上訴,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部分還可上訴。

魏揚等人的辯護律師團9日贊揚高院的無罪判決。但法界有不同認知,認為阻撓交通已是事實,如果人人均以「公益」、「目的良善」自辯,則公共秩序將大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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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我國《刑事訴訟法》,法院作出無罪判決,是指審理後,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」,意思就是法官認定被告沒有犯罪;免刑則不同,「仍為有罪判決,僅係法院為免刑之宣告」,意思是法官認為被告行為違法,但衡量後做出免除其刑的判決。

以魏揚等人的強制罪來講,一審法官認為雖然有罪,但其澎湖縣湖西鄉小額貸款 情可憫,免除其刑;二審則根本認為,不算犯罪。

(洪肇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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